香港法例沒有為個人申請破產設定最低負債額,只要處於無力償還債項的狀態即可提出呈請。本文整理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的資格條件、所需文件、費用與破產期規定,並說明不合資格或不欲破產時可以怎樣處理。

資格判斷速覽

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考慮申請破產:一、處於無力償還到期債項的狀態,法例並無最低負債額規定;二、債務人與香港有聯繫,例如居於香港、在港有業務或資產;三、未曾破產,或已破產但獲破產管理署署長接受再次呈請。破產令頒布後,首次破產者若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破產期為4年,屆滿後自動解除;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期為5年;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最長可延至8年。申請前須備妥費用,包括破產管理署按金HK$8,000及高等法院法庭費用HK$1,045,法例並無豁免條文。

資格條件一覽

申請破產的資格審查以《破產條例》(第6章)及破產管理署的程序要求為準,以下為債務人自行呈請的主要條件。

條件項具體要求備註
債務狀況無力償還到期債項法例沒有最低負債金額規定,以債務人自身償債能力為判斷核心
與香港的聯繫居於香港、在港有業務或資產等法院按個案審查管轄基礎
過往破產紀錄首次破產可正常申請;曾破產者須經署長接受破產管理署署長有酌情拒絕權
誠信配合如實申報資產負債並與受託人合作隱瞞或轉移資產屬刑事罪行
費用承擔自費繳付按金與法庭費用法例沒有豁免條文,未繳足費用呈請不受理

條件一:無力償還債項——判斷核心是「無力償還」而非負債金額。債務人可自行向高等法院提出呈請,毋須披露最低負債額,只須如實申報債項總額、資產與收入,讓受託人評估清償能力。若債項規模有限而收入穩定,法院或受託人可能質疑「無力償債」是否成立,入紙前宜先徵詢法律意見。

條件二:與香港的聯繫——破產程序由香港高等法院管轄,債務人須與香港有實質聯繫,例如通常居於香港、在港經營業務或持有資產。審查以呈請當日的情況為準;若居留、業務與資產均已移離香港,法院可能認為欠缺管轄基礎而拒絕受理,實際判斷按個案資料進行。

條件三:過往破產紀錄——首次破產者可直接提出呈請;曾破產者再次申請時,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拒絕受理,會考慮債務成因、上次破產是否已解除、有無履行供款責任等因素。曾破產而再次陷入財困的人士,申請前宜先向破產管理署查詢可否受理,避免白繳費用。

條件四:如實申報與配合——呈請須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列明全部債項、資產與收入。隱瞞資產、轉移財產或提供虛假資料,除申請被拒外,更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須按受託人指示交出資產並按收入供款,配合程度直接影響破產期會否被延長至最多8年。

條件五:費用備妥——債務人自行呈請須自費繳付破產管理署按金及高等法院法庭費用,法例沒有豁免條文,費用屬申請前要備妥的開支,實際金額以破產管理署及法院最新公布為準。

所需文件清單

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須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提交下列文件;呈請書與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須按規定簽署及宣誓,否則會被退回。

文件要求備註
□ 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正本,須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破產管理署獲授權職員面前簽署表格由破產管理署提供
□ 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正本,須在律師、宣誓監證人或法院獲授權人員面前宣誓列明全部債項、資產與收入
□ 身份證明文件香港身份證正本及副本核實申請人身份
□ 債項及債權人資料各債權人名稱、地址、債項金額與產生日期資料不全會被要求補交
□ 收入及資產證明糧單、銀行月結單、物業或車位證明等用作填報資產負債狀況
□ 按金及法庭費用須於遞交呈請時一併繳付未繳足不會受理

遞交文件前應逐份核對: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均須依程序見證簽署或宣誓,簽署形式不符是常見的退回原因。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必須如實填報,漏報任何債項或資產都會影響審批,甚至招致刑事責任。銀行月結單與糧單宜備最近數月的版本,以便受託人核實財政狀況。若對填報有疑問,可先諮詢律師或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再正式入紙;文件一經提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會按情況委任受託人跟進。

不符合資格可以怎樣做

不符合申請破產資格,或評估後不想走上破產程序,可按情況考慮以下路徑:

  1. 循債務重組處理(門檻較低的同類項目):若債務人尚有穩定入息、希望保留專業資格或董事職位,可考慮個人自願安排(IVA)等債務重組方式,與債權人協商延期還款或部分寬免。重組方案由受託人草擬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無須經法院頒布破產令,限制遠少於破產;委任受託人時宜核實對方是否破產管理署認可的執業者。
  2. 補足條件後再申請:若因文件不齊或資料失實被退回,補交完整文件後可重新提出呈請;若因與香港聯繫不足,可先鞏固在港居住或業務聯繫,再於情況穩定後申請。因曾破產而被拒絕者,須待署長接受再次呈請方可重提。
  3. 循其他渠道解決債務:可先與個別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或延長還款期;亦可向社福機構查詢免費債務輔導及理財教育服務,制定可行還款計劃,避免走向破產。

申請最常見的被拒原因

  1. 呈請文件簽署或宣誓不當:呈請書(表格3)與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8C)屬法定文件,前者須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破產管理署獲授權職員面前簽署,後者須在律師、宣誓監證人或法院獲授權人員面前宣誓。簽署或宣誓形式不符,是退回呈請的最常見原因;應對方法是遞交前核對簽署及宣誓要求,或交由律師處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延誤申請。
  2. 資產負債資料不完整或失實: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要求列明全部債項、資產與收入,漏報銀行戶口、物業或工作收入,都會令受託人無法核實財政狀況而拒絕受理。應對方法是按銀行月結單、稅單及糧單逐項對照填報,寧多勿漏;須留意,隱瞞或轉移資產除令申請被拒外,更可能構成《破產條例》下的刑事罪行。
  3. 曾破產而署長行使拒絕權: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拒絕受理曾經破產人士的再次呈請,考慮因素包括債務成因、上次破產是否已解除及有無履行供款責任。曾破產而再次陷入財困的人士,申請前宜先向破產管理署查詢可否受理,避免繳付費用後才被退回;如不受理,可轉而考慮債務重組等替代方式。
  4. 費用未繳足:債務人自行呈請須繳付破產管理署按金及高等法院法庭費用,法例並無豁免條文,費用不足的呈請不會獲受理。應對方法是入紙前備妥全數費用,並以破產管理署及法院公布的最新收費為準。
  5. 與香港聯繫不足:破產程序由香港高等法院管轄,法院會審查債務人是否居於香港、在港有業務或資產;如缺乏實質聯繫,法院可認為欠缺管轄基礎而不受理。應對方法是隨呈請提交居住、業務或資產在港的證明文件,情況許可時先鞏固在港聯繫再申請。

常見問題

申請破產要幾多錢?

債務人自行提出呈請,一般須繳付破產管理署按金HK$8,000及高等法院法庭費用HK$1,045,合共約HK$9,045起,另視乎需要或涉影印等雜費;法例並無豁免規定,實際金額以破產管理署及法院最新公布為準。

破產期係咪一定要四年?

首次破產者如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破產令頒布後4年自動解除;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期為5年。如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破產期可延長至最多8年。

唔符合資格可以點算?

可考慮債務重組(如個人自願安排)、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或延長還款期,或尋求社福機構的免費債務輔導服務;曾破產被拒者應先向破產管理署查詢再次呈請的受理條件。

破產期間有咩限制?

破產人須按受託人指示交出資產並按收入供款,破產期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亦不得從事保險、地產代理等受規管行業的持牌工作;具體限制以《破產條例》及受託人的指示為準。

資料來源與更新日期

破產管理署(https://www.oro.gov.hk);《破產條例》(第6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查閱日期:2026年8月24日。本文內容以受理機構(破產管理署及高等法院)最新公布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投資涉及風險,請諮詢持牌財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