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沒有為個人申請破產設定最低負債額,只要處於無力償還債項的狀態即可提出呈請。本文整理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的資格條件、所需文件、費用與破產期規定,並說明不合資格或不欲破產時可以怎樣處理。
資格判斷速覽
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考慮申請破產:一、處於無力償還到期債項的狀態,法例並無最低負債額規定;二、債務人與香港有聯繫,例如居於香港、在港有業務或資產;三、未曾破產,或已破產但獲破產管理署署長接受再次呈請。破產令頒布後,首次破產者若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破產期為4年,屆滿後自動解除;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期為5年;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最長可延至8年。申請前須備妥費用,包括破產管理署按金HK$8,000及高等法院法庭費用HK$1,045,法例並無豁免條文。
資格條件一覽
申請破產的資格審查以《破產條例》(第6章)及破產管理署的程序要求為準,以下為債務人自行呈請的主要條件。
| 條件項 | 具體要求 | 備註 |
|---|---|---|
| 債務狀況 | 無力償還到期債項 | 法例沒有最低負債金額規定,以債務人自身償債能力為判斷核心 |
| 與香港的聯繫 | 居於香港、在港有業務或資產等 | 法院按個案審查管轄基礎 |
| 過往破產紀錄 | 首次破產可正常申請;曾破產者須經署長接受 | 破產管理署署長有酌情拒絕權 |
| 誠信配合 | 如實申報資產負債並與受託人合作 | 隱瞞或轉移資產屬刑事罪行 |
| 費用承擔 | 自費繳付按金與法庭費用 | 法例沒有豁免條文,未繳足費用呈請不受理 |
條件一:無力償還債項——判斷核心是「無力償還」而非負債金額。債務人可自行向高等法院提出呈請,毋須披露最低負債額,只須如實申報債項總額、資產與收入,讓受託人評估清償能力。若債項規模有限而收入穩定,法院或受託人可能質疑「無力償債」是否成立,入紙前宜先徵詢法律意見。
條件二:與香港的聯繫——破產程序由香港高等法院管轄,債務人須與香港有實質聯繫,例如通常居於香港、在港經營業務或持有資產。審查以呈請當日的情況為準;若居留、業務與資產均已移離香港,法院可能認為欠缺管轄基礎而拒絕受理,實際判斷按個案資料進行。
條件三:過往破產紀錄——首次破產者可直接提出呈請;曾破產者再次申請時,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拒絕受理,會考慮債務成因、上次破產是否已解除、有無履行供款責任等因素。曾破產而再次陷入財困的人士,申請前宜先向破產管理署查詢可否受理,避免白繳費用。
條件四:如實申報與配合——呈請須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列明全部債項、資產與收入。隱瞞資產、轉移財產或提供虛假資料,除申請被拒外,更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須按受託人指示交出資產並按收入供款,配合程度直接影響破產期會否被延長至最多8年。
條件五:費用備妥——債務人自行呈請須自費繳付破產管理署按金及高等法院法庭費用,法例沒有豁免條文,費用屬申請前要備妥的開支,實際金額以破產管理署及法院最新公布為準。
所需文件清單
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須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提交下列文件;呈請書與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須按規定簽署及宣誓,否則會被退回。
| 文件 | 要求 | 備註 |
|---|---|---|
| □ 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 正本,須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破產管理署獲授權職員面前簽署 | 表格由破產管理署提供 |
| □ 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正本,須在律師、宣誓監證人或法院獲授權人員面前宣誓 | 列明全部債項、資產與收入 |
| □ 身份證明文件 | 香港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 核實申請人身份 |
| □ 債項及債權人資料 | 各債權人名稱、地址、債項金額與產生日期 | 資料不全會被要求補交 |
| □ 收入及資產證明 | 糧單、銀行月結單、物業或車位證明等 | 用作填報資產負債狀況 |
| □ 按金及法庭費用 | 須於遞交呈請時一併繳付 | 未繳足不會受理 |
遞交文件前應逐份核對: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均須依程序見證簽署或宣誓,簽署形式不符是常見的退回原因。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必須如實填報,漏報任何債項或資產都會影響審批,甚至招致刑事責任。銀行月結單與糧單宜備最近數月的版本,以便受託人核實財政狀況。若對填報有疑問,可先諮詢律師或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再正式入紙;文件一經提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會按情況委任受託人跟進。
不符合資格可以怎樣做
不符合申請破產資格,或評估後不想走上破產程序,可按情況考慮以下路徑:
- 循債務重組處理(門檻較低的同類項目):若債務人尚有穩定入息、希望保留專業資格或董事職位,可考慮個人自願安排(IVA)等債務重組方式,與債權人協商延期還款或部分寬免。重組方案由受託人草擬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無須經法院頒布破產令,限制遠少於破產;委任受託人時宜核實對方是否破產管理署認可的執業者。
- 補足條件後再申請:若因文件不齊或資料失實被退回,補交完整文件後可重新提出呈請;若因與香港聯繫不足,可先鞏固在港居住或業務聯繫,再於情況穩定後申請。因曾破產而被拒絕者,須待署長接受再次呈請方可重提。
- 循其他渠道解決債務:可先與個別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或延長還款期;亦可向社福機構查詢免費債務輔導及理財教育服務,制定可行還款計劃,避免走向破產。
申請最常見的被拒原因
- 呈請文件簽署或宣誓不當:呈請書(表格3)與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8C)屬法定文件,前者須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破產管理署獲授權職員面前簽署,後者須在律師、宣誓監證人或法院獲授權人員面前宣誓。簽署或宣誓形式不符,是退回呈請的最常見原因;應對方法是遞交前核對簽署及宣誓要求,或交由律師處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延誤申請。
- 資產負債資料不完整或失實: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要求列明全部債項、資產與收入,漏報銀行戶口、物業或工作收入,都會令受託人無法核實財政狀況而拒絕受理。應對方法是按銀行月結單、稅單及糧單逐項對照填報,寧多勿漏;須留意,隱瞞或轉移資產除令申請被拒外,更可能構成《破產條例》下的刑事罪行。
- 曾破產而署長行使拒絕權: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拒絕受理曾經破產人士的再次呈請,考慮因素包括債務成因、上次破產是否已解除及有無履行供款責任。曾破產而再次陷入財困的人士,申請前宜先向破產管理署查詢可否受理,避免繳付費用後才被退回;如不受理,可轉而考慮債務重組等替代方式。
- 費用未繳足:債務人自行呈請須繳付破產管理署按金及高等法院法庭費用,法例並無豁免條文,費用不足的呈請不會獲受理。應對方法是入紙前備妥全數費用,並以破產管理署及法院公布的最新收費為準。
- 與香港聯繫不足:破產程序由香港高等法院管轄,法院會審查債務人是否居於香港、在港有業務或資產;如缺乏實質聯繫,法院可認為欠缺管轄基礎而不受理。應對方法是隨呈請提交居住、業務或資產在港的證明文件,情況許可時先鞏固在港聯繫再申請。
常見問題
申請破產要幾多錢?
債務人自行提出呈請,一般須繳付破產管理署按金HK$8,000及高等法院法庭費用HK$1,045,合共約HK$9,045起,另視乎需要或涉影印等雜費;法例並無豁免規定,實際金額以破產管理署及法院最新公布為準。
破產期係咪一定要四年?
首次破產者如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破產令頒布後4年自動解除;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期為5年。如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破產期可延長至最多8年。
唔符合資格可以點算?
可考慮債務重組(如個人自願安排)、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或延長還款期,或尋求社福機構的免費債務輔導服務;曾破產被拒者應先向破產管理署查詢再次呈請的受理條件。
破產期間有咩限制?
破產人須按受託人指示交出資產並按收入供款,破產期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亦不得從事保險、地產代理等受規管行業的持牌工作;具體限制以《破產條例》及受託人的指示為準。
資料來源與更新日期
破產管理署(https://www.oro.gov.hk);《破產條例》(第6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查閱日期:2026年8月24日。本文內容以受理機構(破產管理署及高等法院)最新公布為準。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投資涉及風險,請諮詢持牌財務顧問。

.jpg?x-oss-process=image/resize,p_100/format,web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