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經營食肆、外賣店或小食店,一般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相應的食物業牌照。食物業牌照涵蓋多種類型,包括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新鮮糧食店牌照及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等,不同類型對處所及設備的要求各有不同。本文以最常見的小食食肆牌照為主,整理申請資格門檻、須提交的文件,以及不符合資格時的處理方法,讓準備開業的經營者先確認自己與處所是否合資格,避免租了舖位才發現無法出牌,白白承擔租金與裝修成本。

資格判斷速覽

飲食牌照審批同時看「人」與「處所」兩方面:申請人資格要合法,處所用途要合規。下表先作快速判斷。

審查項目基本資格條件
申請人身份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申請;以公司名義須先完成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
處所用途須符合城市規劃用途(分區計劃大綱圖)及政府租契條款,住宅及工業契一般不能出牌
樓宇與消防處所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消防要求,不得有未批準的僭建物
衞生設施須設有合規食物室、洗滌及排水設施、通風系統等

資格條件一覽

飲食牌照的申請資格可分三方面理解。申請人方面,個人或公司均可申請;如以公司名義申請,須先完成公司註冊並領取商業登記證,並在申請書上填報公司資料。食環署會審查申請人的經營背景,曾因嚴重違反食物業規例而被吊銷牌照者,重新申請時會受到更嚴格的審視,甚至可能不獲批出牌照。

處所方面是審批重點。申請處所必須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土地用途規定,同時符合政府租契條款——住宅契、工業契的處所一般不能申領飲食牌照。一般來說,地舖、商場內商舖及商業大廈單位較易符合用途要求,住宅單位、工廈單位則多數不符。此外,處所須符合《建築物條例》,不得有未經批准的僭建物,並須通過消防處對消防裝置及設備的審查,逃生通道及滅火設施均須符合規定。

衞生方面,食環署會按《食物業規例》審查食物室面積、地面及牆壁鋪設物料、洗滌及排水設施、通風及抽氣系統、隔油設備等。廚房與食物室的面積須與經營規模相稱,供水及電力設施亦須符合要求。食物室地面與牆壁一般須以易於清潔的物料鋪設,排水須接駁至適當渠道,油煙須經處理後排放,隔油池須定期清理。以上任何一項未達標,都可能導致申請不獲批准,或須整改後重新審查。

所需文件清單

遞交飲食牌照申請前,請備妥以下文件。文件不齊全或圖則不符規格,是最常見的申請延誤原因。

文件說明
食環署申請書(FEHB 94)須由申請人簽署,填報申請人及處所詳細資料
處所圖則設計圖則及通風系統圖則,比例一般不少於1:100,須清楚標示各設施位置
商業登記證副本個人或公司名義申請均須提供
公司註冊證書副本以公司名義申請時須提供
租契條件聲明書(FEHB 192)私人樓宇處所須提交,證明處所用途符合政府租契條款
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不符合資格可以怎樣做

處所或申請人未符資格時,可先針對問題逐一解決,再重新申請。

處所用途不符者,應先查閱分區計劃大綱圖及政府租契,改選符合商業用途的舖位或單位,切勿在住宅單位經營;未完成公司註冊者,可先向公司註冊處辦理註冊,再向商業登記署領取商業登記證,然後才遞交牌照申請;消防或衞生設施未達標者,應按食環署及消防處的意見完成整改,例如加裝隔油設備、改善通風系統或拆除僭建物,整改完成後再重新提交申請。若處所經評估後根本不符合用途規定,則應另覓合適舖位,或考慮轉為純零售預先包裝食品的經營模式,此類店鋪一般毋須飲食牌照,惟仍須符合食物安全及標籤規定。

申請最常見的被拒原因

飲食牌照申請被拒或拖延,最常見於以下情況:處所用途不符合土地用途或政府租契條款,這是無法透過整改解決的硬性問題;處所存在未經批準的僭建物,須先清拆;圖則不完整或比例不符,須多次補交;消防裝置未達要求;以及文件不齊全或申請人資料填報不實。此外,申請費用未按時繳付亦會令申請停滯。建議正式遞交前,先到食環署發牌事宜辦事處進行預先評估,讓職員就處所及文件提出意見,可大幅減少往後補交與整改的次數。

常見問題

只做外賣嘅小食店要唔要飲食牌照?

要。只要涉及在處所內處理、配製食物供出售,一般均須申領食物業牌照,小食食肆牌照亦涵蓋以外賣為主的經營模式。具體須領何種牌照,視乎食物處理方式與銷售形式而定,以食環署的界定為準。

住宅單位可唔可以申請飲食牌照?

一般不可以。住宅單位通常不符合土地用途及政府租契條款,無法取得飲食牌照。經營飲食業務應選用地舖或商業用途處所,以免投入裝修後無法出牌。

飲食牌照可以轉讓畀其他人嗎?

不可以。食物業牌照不得轉讓,轉手經營須由新經營者重新申請牌照,並須重新通過處所、衞生及消防等各項審查,審批通過後方可營業。

資料來源與更新日期

本文資料主要參考食物環境衞生署(fehd.gov.hk)公布的食物業牌照申請須知、《食物業規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及相關申請表格。資料核對至2026年8月,申請資格、文件要求及費用以食環署最新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