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經營食肆、外賣店或小食店,一般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相應的食物業牌照。食物業牌照涵蓋多種類型,包括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新鮮糧食店牌照及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等,不同類型對處所及設備的要求各有不同。本文以最常見的小食食肆牌照為主,整理申請資格門檻、須提交的文件,以及不符合資格時的處理方法,讓準備開業的經營者先確認自己與處所是否合資格,避免租了舖位才發現無法出牌,白白承擔租金與裝修成本。
資格判斷速覽
飲食牌照審批同時看「人」與「處所」兩方面:申請人資格要合法,處所用途要合規。下表先作快速判斷。
| 審查項目 | 基本資格條件 |
|---|---|
| 申請人身份 | 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申請;以公司名義須先完成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 |
| 處所用途 | 須符合城市規劃用途(分區計劃大綱圖)及政府租契條款,住宅及工業契一般不能出牌 |
| 樓宇與消防 | 處所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消防要求,不得有未批準的僭建物 |
| 衞生設施 | 須設有合規食物室、洗滌及排水設施、通風系統等 |
資格條件一覽
飲食牌照的申請資格可分三方面理解。申請人方面,個人或公司均可申請;如以公司名義申請,須先完成公司註冊並領取商業登記證,並在申請書上填報公司資料。食環署會審查申請人的經營背景,曾因嚴重違反食物業規例而被吊銷牌照者,重新申請時會受到更嚴格的審視,甚至可能不獲批出牌照。
處所方面是審批重點。申請處所必須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土地用途規定,同時符合政府租契條款——住宅契、工業契的處所一般不能申領飲食牌照。一般來說,地舖、商場內商舖及商業大廈單位較易符合用途要求,住宅單位、工廈單位則多數不符。此外,處所須符合《建築物條例》,不得有未經批准的僭建物,並須通過消防處對消防裝置及設備的審查,逃生通道及滅火設施均須符合規定。
衞生方面,食環署會按《食物業規例》審查食物室面積、地面及牆壁鋪設物料、洗滌及排水設施、通風及抽氣系統、隔油設備等。廚房與食物室的面積須與經營規模相稱,供水及電力設施亦須符合要求。食物室地面與牆壁一般須以易於清潔的物料鋪設,排水須接駁至適當渠道,油煙須經處理後排放,隔油池須定期清理。以上任何一項未達標,都可能導致申請不獲批准,或須整改後重新審查。
所需文件清單
遞交飲食牌照申請前,請備妥以下文件。文件不齊全或圖則不符規格,是最常見的申請延誤原因。
| 文件 | 說明 |
|---|---|
| 食環署申請書(FEHB 94) | 須由申請人簽署,填報申請人及處所詳細資料 |
| 處所圖則 | 設計圖則及通風系統圖則,比例一般不少於1:100,須清楚標示各設施位置 |
| 商業登記證副本 | 個人或公司名義申請均須提供 |
| 公司註冊證書副本 | 以公司名義申請時須提供 |
| 租契條件聲明書(FEHB 192) | 私人樓宇處所須提交,證明處所用途符合政府租契條款 |
| 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
不符合資格可以怎樣做
處所或申請人未符資格時,可先針對問題逐一解決,再重新申請。
處所用途不符者,應先查閱分區計劃大綱圖及政府租契,改選符合商業用途的舖位或單位,切勿在住宅單位經營;未完成公司註冊者,可先向公司註冊處辦理註冊,再向商業登記署領取商業登記證,然後才遞交牌照申請;消防或衞生設施未達標者,應按食環署及消防處的意見完成整改,例如加裝隔油設備、改善通風系統或拆除僭建物,整改完成後再重新提交申請。若處所經評估後根本不符合用途規定,則應另覓合適舖位,或考慮轉為純零售預先包裝食品的經營模式,此類店鋪一般毋須飲食牌照,惟仍須符合食物安全及標籤規定。
申請最常見的被拒原因
飲食牌照申請被拒或拖延,最常見於以下情況:處所用途不符合土地用途或政府租契條款,這是無法透過整改解決的硬性問題;處所存在未經批準的僭建物,須先清拆;圖則不完整或比例不符,須多次補交;消防裝置未達要求;以及文件不齊全或申請人資料填報不實。此外,申請費用未按時繳付亦會令申請停滯。建議正式遞交前,先到食環署發牌事宜辦事處進行預先評估,讓職員就處所及文件提出意見,可大幅減少往後補交與整改的次數。
常見問題
只做外賣嘅小食店要唔要飲食牌照?
要。只要涉及在處所內處理、配製食物供出售,一般均須申領食物業牌照,小食食肆牌照亦涵蓋以外賣為主的經營模式。具體須領何種牌照,視乎食物處理方式與銷售形式而定,以食環署的界定為準。
住宅單位可唔可以申請飲食牌照?
一般不可以。住宅單位通常不符合土地用途及政府租契條款,無法取得飲食牌照。經營飲食業務應選用地舖或商業用途處所,以免投入裝修後無法出牌。
飲食牌照可以轉讓畀其他人嗎?
不可以。食物業牌照不得轉讓,轉手經營須由新經營者重新申請牌照,並須重新通過處所、衞生及消防等各項審查,審批通過後方可營業。
資料來源與更新日期
本文資料主要參考食物環境衞生署(fehd.gov.hk)公布的食物業牌照申請須知、《食物業規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及相關申請表格。資料核對至2026年8月,申請資格、文件要求及費用以食環署最新公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