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業務若每月平均營業額未達指定門檻,可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本文整理豁免資格的營業額門檻、組織形式限制、申請期限與所需文件,方便小生意東主核對是否符合條件。
資格判斷速覽
主要提供服務的業務,每月平均營業額不超過HK$10,000;其他業務(如買賣貨品),每月平均營業額不超過HK$30,000,即可申請豁免。豁免只適用於獨資或合夥(無限公司)經營的業務,有限公司一律不合資格。
豁免有效期為1年,每年須重新申請;現有登記須於商業登記證到期前提出,新登記業務須於辦妥商業登記後的指定限期內申請。生意細唔緊要,最緊要營業額唔過門檻。
資格條件一覽
| 條件項 | 具體要求 | 備註 |
|---|---|---|
| 每月平均營業額(服務業務) | 不超過HK$10,000 | 以未扣成本、開支及薪酬的營業總額計算 |
| 每月平均營業額(其他業務) | 不超過HK$30,000 | 例如以買賣貨品為主的業務 |
| 組織形式 | 獨資或合夥(無限公司)業務 | 有限公司、重新註冊公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不合資格 |
| 業務數量限制 | 同一東主或合夥人同時經營多盤須辦商業登記的業務,各盤均不可申請豁免 | — |
| 營業額計算(現有業務) | 以申請日前緊接6個月的實際營業總額計算平均數 | — |
| 營業額計算(新開業務) | 以開業首6個月的估計營業額計算 | — |
營業額門檻:門檻按「營業總額」計算,即未扣除成本、開支及薪酬前的總收入;只要平均營業額超過門檻,即不符合豁免資格,須全額繳費。
組織形式:豁免只適用於獨資或合夥經營的無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有限公司,以至重新註冊公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一律不合資格。
計算基礎:現有業務以申請日前6個月的實際營業額平均計算;新開業務則以開業首6個月的估計營業額計算,兩者的申請時限亦有不同。
所需文件清單
遞交申請前,請按以下清單備妥文件;申請可經親身、郵寄或政府一站通網上辦理。
| 文件 | 要求 | 備註 |
|---|---|---|
| □ 豁免申請表(IRBR 194) | 於稅務局網站下載並填寫 | 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專用表格 |
| □ 商業登記證副本 | 現行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 證明業務已辦理登記 |
| □ 業務資料 | 業務名稱、經營地址及經營模式 | 於申請表內填報 |
| □ 營業額證明(如適用) | 銀行紀錄、發票或帳目紀錄 | 供稅務局覆核平均營業額 |
| □ 東主或合夥人身份證明 | 身份證副本 | 核對東主及合夥人身份 |
未獲豁免前,仍須按商業登記署發出的收費通知書全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實際金額以通知書為準。
不符合資格可以怎樣做
營業額超出門檻:不獲豁免,須按收費通知書全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若日後營業額回落至門檻以下,可於下一年度重新申請。
有限公司經營:不能申請豁免;可考慮以獨資或合夥形式另行登記新業務(如有),並確認符合其他條件。
同時經營多盤業務:各盤均不可申請豁免;可考慮整合業務,或就個別情況向稅務局查詢。
申請逾期:錯過限期須先繳付費用,再於下一年度按時申請豁免。
申請最常見的被拒原因
營業額超出門檻:覆核時發現平均每月營業額超過HK$10,000(服務業務)或HK$30,000(其他業務)。應對方法:先核對業務帳目,確認平均營業額未超標。
組織形式不符:以有限公司名義申請,或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有限合夥基金。應對方法:確認業務的登記形式,只有獨資或合夥業務才可申請。
同時經營多盤業務:同一東主或合夥人經營多於一盤須辦登記的業務。應對方法:整合業務,或接受各盤均須繳費的安排。
申請逾期:未於商業登記證到期前或新登記限期內提交。應對方法:留意有效期,於下一年度按時申請。
資料不齊:營業額證明或業務資料欠奉,稅務局無法核實。應對方法:備妥帳目紀錄及證明文件一併遞交。
常見問題
豁免咗商業登記費,係咪即係唔使報稅?
不是。豁免只適用於商業登記費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不改變業務的稅務責任;業務仍須按《稅務條例》履行報稅義務。
新開業務幾時可以申請豁免?
須於辦理商業登記後的指定限期內提出:親身或郵寄申請為1個月內,網上申請為7星期內。
唔符合資格可以點算?
先確認未符項目:營業額超標者無法豁免,須全額繳費;組織形式不符者可檢視是否可轉為獨資或合夥經營;申請逾期者,下一年度再按時申請。
豁免有效期幾耐?
豁免有效期為1年,每年須重新申請,並須於商業登記證到期前提交申請。
資料來源與更新日期
稅務局「豁免商業登記或繳費」頁面:www.ird.gov.hk/chi/tax/bre_erp.htm,查閱日期2026年8月26日。
稅務局申請表格IRBR 194:www.ird.gov.hk,查閱日期2026年8月26日。
法律依據:《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第9條。
各項豁免條件及申請安排,以稅務局最新公布為準。

